鄂尔多斯市
政策通知公告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授权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

2025/05/26 8.6k 阅读 537 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监测中心,现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委托执法主体
  (一)名称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
  (一)名称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监测中心(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大街与民和路交汇处市医疗保障局10层,监督电话:0477-8588301)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受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四)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并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2.提请行政处罚权。经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和调查取证,同时将违法行为向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报告,并于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建议,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期限
  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委托权在委托期内有效,期满审核后决定是否续期或取消委托。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需要实施行政强制的,由受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报告,由委托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7.行政处罚中的重大案件,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协商办理,并需提请委托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8.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