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
政策公示公告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通知

2025/10/10 1.6w 阅读 527 点赞
各旗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更换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人员配备管理
  (一)配备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住建部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二)到岗履职要求
  1.合同明确与履约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若中标人不能按投标文件载明的人员配备,不论何种原因,以及是否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每更换一次人员,或不能按时到岗、履职不力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2.劳动关系与实名认证。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3.监督与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的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认证情况,确保人员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二、规范人员变更管理
  建设工程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允许变更的情形
  1.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2.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
  3.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4.个人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其他正当理由。
  (二)变更程序
  拟变更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业绩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变更,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备案表》或《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表》及所需材料,提交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股(室)后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备案。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更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变更的人员1年内不得在鄂尔多斯市再次进行招投标活动。
  (三)变更要求
  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
  对于低于标准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相关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并通报,督促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
  (四)变更信息公示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实名制系统中上传经批准的变更材料,将变更前人员从该项目进行调离,将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并进行实名认证和日常考勤。项目负责人等变更信息及证明材料,作为政务共享信息同步在内蒙古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显示并上传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市住建局将定期在官网(https://zjj.ordos.gov.cn)向社会公开全市项目人员更换情况。
  (五)不予暂停执业的规定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而后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则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
  1.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6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2.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的(冬季停工除外);
  3.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住建部门。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应的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附件:1.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2.建设工程专业承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5.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备案表
  6.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人员变更备案表
  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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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