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岗位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本人提出的辞职申请,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曹子刚同志辞去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根据有关法律程序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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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曹子刚同志辞去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 年9 月1 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09/01 6.9k 阅读 335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