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效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自2026年3月31日起,鄂尔多斯市进一步优化全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措施。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选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与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一致。
二是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产前检查项目需符合自治区《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
三是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四是明确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