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5〕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响应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2.2市指挥部职责
2.3市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2.4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2.5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6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2.7现场指挥机构职责
2.8成员单位及职责
2.9现场指挥工作组各小组职责
2.10旗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3.2预警级别
3.3预警信息
3.4预防措施
3.5预警行动
3.6解除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分级响应程序及措施
4.3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4.4现场安全防护
4.5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4.6响应升级
4.7新闻发布
4.8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5.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5.4应急救援总结
6保障措施
6.1信息和装备保障
6.2资金保障
6.3其它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7.3施行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1.2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防范、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市监特设发〔2024〕4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38号)、《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4〕17号)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 号)、《鄂尔多斯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鄂府发〔2022〕75号)。
1.4响应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1.4.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5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防止次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履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压紧压实所属行业特种设备“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6.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力争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引导舆论。快速形成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应对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特种设备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该有效衔接,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转动高效应急体系。
1.6.5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6.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人员素质和公众防患意识,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2.1.1市人民政府成立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鄂尔多斯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旗区成立旗区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
2.1.2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旗区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要下设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及职责。
2.1.3市、旗区两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在现场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场工作组(下称现场工作组),下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环境监测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小组,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1.4市、旗区两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
2.2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组织指挥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旗(区)开展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和调整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
(4)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向市人民政府请求相关支援,协调、调配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和各类应急储备物资,积极协调社会救援力量。
2.3市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负责全面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召开应急响应小组会议,研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
2.4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1)配合市指挥部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市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5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督查、落实市指挥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的有关决策;
(3)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5)组建和管理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专家库,督促有关单位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6)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6市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在市指挥部及市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研究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初步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2.7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国家、自治区层面设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市、旗区两级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国家、自治区层面未设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由市或旗区设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或建议;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出措施及建议;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提出保全需求,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事故现场的保护;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2.8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督导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4)市公安局。指导事故发生地旗区公安机关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周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经与环境应急专家会商后,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9)市财政局。按照成员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经费保障,以及资金下达拨付、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
(1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它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15)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鄂尔多斯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公用通信畅通。
其它有关部门应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9现场指挥工作组各小组职责
(1)综合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和其它相关单位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工作组指令传达,以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具体由市指挥部组织应急、消防等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对事故危害性进行预测,对事故危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价,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登记建档,提供咨询及应答,为救助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
(3)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应急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
(4)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负责在险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紧急疏散无关人员,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5)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时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对伤员的转运、抢救,联系医疗救援队伍和救治单位。
(6)新闻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发布、信息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7)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其它相关单位组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并组织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
(8)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其它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设备和所需物资的供应配发,保障抢险物资和运输用车的供给。
(9)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后,确保现场安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2.10旗区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以及特点,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全面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决策。
3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我市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6)近二年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
(7)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调查属实的特种设备;
(8)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
3.1.2市、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应用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施行分类分级监管,旗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特种设备的监控措施。
3.2预警级别
3.2.1对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督促生产使用单位组织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3.2.2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对其它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预警信息
3.3.1以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为基础,对特种设备种类、技术参数、人员密集程度和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动态分析,结合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和其它安全评估结果,如确认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3.2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风险管控措施
3.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处置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风险预警信息。
(3)利用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加强人员管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者检修,利用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做好预测预警预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或检测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8)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等,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9)公众聚集场所、电站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0)对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开展每日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
(11)按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过程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
3.4.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强化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2)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3)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4)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事故。
3.4.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应检尽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及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3.5预警行动
3.5.1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告旗(区)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震等地质灾害,或者暴雨、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2)特种设备受到爆炸、火灾威胁;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区域突然停电;
(4)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异常情况。
3.5.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3.5.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一般和较大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并给予指导、协调,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5.4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我市以外区域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6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旗区级以上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旗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1.2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通过媒体等其它渠道获知所发生事故有可能为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特种设备一般和较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特种设备一般和较大事故信息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1.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4.2分级响应程序及措施
4.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它应急救援措施。
4.2.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
(1)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宣布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成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启动本预案,成立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应急指导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到达之前,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3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4.3.1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3.2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4.3.3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以及污染现场监测结果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提出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建议,指导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发生危险介质泄漏时,应确定事故发生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4.3.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4.3.6事故现场处置。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提出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4现场安全防护
4.4.1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4.2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需要,提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市或旗区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4.3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置疏散群众,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4.5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市或旗区人民政府依法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
4.6响应升级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蔓延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等);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等);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物理或化学反应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5)可能发生其它次生事故的情况。
4.7新闻发布
各相关单位需要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时,要在市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
4.8应急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对于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它恰当处理。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市或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1.3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修,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损毁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5.1.4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经生态环境、卫生、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5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1.6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募捐并进行监管。
5.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一般和较大事故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进行。
5.4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并适时进行更新。
6.1.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救援力量根据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和事故救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1.3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有能力的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应急物资保障
6.2.1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障应急物资、人员装备等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同时,要按照《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要求,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6.2.2 旗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车辆等设施设备。
6.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列明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6.2应急资金保障
6.2.1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市、旗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3其它
6.3.1宣传教育。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6.3.2应急培训。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各自行业领域和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6.3.3应急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
6.3.4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6.3.5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培训及演练、修订、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1.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7.1.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4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是指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的活动。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