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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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2023/05/29 5.9k 阅读 217 点赞

鄂府发〔2023〕3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进行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公布标准 

  新标准从2023年1月起执行,各旗区要确保于2023年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2023年7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二、做好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工作 

  2023年,自治区将我市东胜区、鄂托克旗确定为全区旗县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试点旗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低保标准城乡统筹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各旗区要认真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13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2〕110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