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0〕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巡察整改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训工作管理办法》,并经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调训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定”方案和巡察整改要求,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训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5〕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调训,是指为补充办公室工作力量从旗区、市直部门借调的在岗在编工作人员的行为,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调训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训对象为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岗在编、正科级(含)以下、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科室(包括所属事业单位,下同)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调训需求填写相关表格,报文电科汇总形成调训计划,提交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文电科按照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的调训计划开展调训工作。调训计划一经批准不再更改。
第四条 拟调训人员原则上由提出调训需求的科室自行联系。自行联系有困难的,由文电科起草文件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征求人选,有调训需求的科室从报名人选中挑选。报名情况不能满足需求的,不再补报。
第五条 不报送调训需求的科室,不予调训工作人员,也不得擅自调训工作人员。
第六条 文电科汇总的拟调训名单报分管文电工作的领导和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负责开展政审工作。政审未通过的不得纳入调训范围。
第七条 通过政审的,由文电科书面征求拟调训人员本人、单位和借出地组织或人社部门意见。反馈意见均为同意的,通知调训人员填写《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并履行签字手续,其中借出地审批部分由调训轮训人员自行负责,借入地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由文电科汇总后统一报批。
调训人员本人、单位和借出地组织或人社部门任何一方不同意的,由调训需求科室协调,协调无果的不予调训。
第八条 市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文电科逐一下发调训通知。
第九条 调训人员统一到文电科报到备案后到调训科室工作。无故不报到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条调训期限最长为半年。调训期间人员日常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调训期满需要延长的,由调训科室提出延长理由和延长期限,报文电科汇总提交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一年内,调训时间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纳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改革和考核科、人事科等相关科室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考核程序评定考核档次反馈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表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填写后按程序入人事档案,并纳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先选优范围。调训人员在调训期间有违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调训人员所在单位,文电科、机关纪委均要备案。
第十三条调训人员结束调训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调训鉴定。调训鉴定由调训科室负责草拟,内容应包括工作表现、有无违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行为等,报文电科征求机关纪委意见后按程序审签出具。
第十四条 未经履行上述程序调训程序,科室自行调训工作人员的,一经发现一律退训并追究调训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训工作由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鄂尔多斯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人员轮训管理办法》(鄂府办发〔201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