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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

2022/05/10 2.0w 阅读 250 点赞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区、开发区(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作出如下调整,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2015年12月31日前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后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0年1月1日前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准。

征缴政策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