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鄂尔多斯市蓝天救援队因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三个月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限为60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自送达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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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