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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法规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

2023/08/04 1.1w 阅读 464 点赞
为了聚焦社会组织、养老机构质量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在重点监管领域精准发力,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制定《许昌市民政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设立重点监管事项,对明确的监管事项,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动态监管原则。坚持与改革同步,及时调整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不断更新和完善监管措施。

(四)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把公开贯穿于监管的全过程,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监管事项确定。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上级授权确定监管事项。属于政府管的坚决管好,不属于政府管的一律交给市场。

(二)梳理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确定的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的各种行政审批后续重点监管事项,逐项列出监管清单。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名称、监管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等内容。

(三)公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等各类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方便市场经营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查询、监督。严格按照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实施监管,防止重点监管事项监管不到位。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事项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划分不同类别,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协同监管。通过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发挥部门监管合力、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和运用制度,实现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

(四)建立信用约束。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建立监管记录。利用现代科技技术、网络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综合网络监管平台,及时将各职能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数据录入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重点监管和执法办案的全程信息化、标准化,全面提升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工作的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加强对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的宣传,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开展督导检查。加强对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的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这一重要改革措施顺利推进。

附件: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384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监管事项名称

监管内容

监管对象

监管依据

监管方式

事项分类

1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1.检查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检查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
3.
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
5.
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检查;
7.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检查。
8.
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9.
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性进行检查。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

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

重点检查事项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
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
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
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
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
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
7.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8.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
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
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

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

重点检查事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