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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2026/03/13 1.7w 阅读 190 点赞

   鄂府发〔2026〕15号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和防灭火戒严管制期全市防火期为当年915日至翌年615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315日至615 

  二、明确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全市国有、集体、个体林场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部及各旗区划定的管制区 

  三、严禁在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丢弃火种严禁在林草边缘、林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属地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四、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灭火戒严管制区,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防火期内全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 

  七、防火期内全市各类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防灭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九、检查发现辖区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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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