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后滞空时间长,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火灾,并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安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点放“孔明灯”,具体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违反国家规定点放“孔明灯”,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点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切实做好“孔明灯”禁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点放“孔明灯”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一)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一经发现在本市范围内点放“孔明灯”的,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点放工作。
(三)各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点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坚决不点放“孔明灯”。一旦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点放“孔明灯”的,要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举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