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0〕91号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煤炭领域专项整治整改要求,切实科学有效地做好全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明火熄灭、火源控制、采坑边坡稳定、与周边地貌适应、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依据
(一)《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国能煤炭〔2010〕271号)。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第三条 验收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境内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验收条件
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审批文件齐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五条 验收标准
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完工后,达到明火熄灭、火源控制、采坑边坡稳定、与周边地貌适应、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标准。
(一)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二)火区内磁场异常值基本稳定。
(三)火区内电异常有消失趋向。
(四)采坑已回填,边坡稳定。
(五)治理区已复垦,与周边生态环境相适应。
第六条验收方法
(一)旗区人民政府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验收工作负总责,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监督落实。
(二)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无采矿权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煤矿企业负责煤矿火区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煤田(煤矿)火区项目验收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察,形成勘察报告。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煤田火区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煤矿火区由煤矿业主组织相关专家自主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结束后,旗区人民政府将《火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在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后,由旗区能源局逐级上报销号。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