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0〕8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及机构设置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召集人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下。
张小平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燕飞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建钧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康 宁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韩瑾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 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彭建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石宇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建东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徐智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 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志宏 市商务局副局长
康占飞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霍励平 市能源局副局长
白广华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 泰 市农牧局副局长
武海涛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刘里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军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玛喜毕力格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琳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刘广文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倪 虹 市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马千里 市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建钧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职能职责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监管权责清单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指导、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及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奖惩办法;完善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等。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2.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3.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保障,督促协调各旗区、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4.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5.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6.完成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等工作。
2.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负责审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明确权责划分等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调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负责牵头组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电子工程、机械工程、化工工程、轻工业工程、冶金工程及其它工业和信息化工程。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评标专家的审核,加强对相应业务领域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的备案、审核,监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及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负责审批管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采购预算,审批管理采购进口产品。负责监督、管理及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培训、管理、考核,负责市级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培训工作。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互联网+政府采购”建设和推广。负责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维护经费等工作。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保障等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自然资源转让签证,负责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的资料。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代理机构的年审和备案,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出让土地,提供地产转让、出让、抵押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工作。负责审核、培训、管理和考核全市自然资源交易领域评标专家。负责加强对相应业务领域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依法查处全市自然资源交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包括房屋建筑行业各招标投标项目的流程监管、履约验收、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交易前相关审批手续的审核。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核、培训、管理、考核。负责管理相应业务领域中介代理机构等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行业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包括交通行业各招标投标项目的流程监管、履约验收、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核、培训、管理、考核。负责加强对相应业务领域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依法查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包括水利行业各招标投标项目的流程监管、履约验收、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水利工程、水能资源开发建设等招标投标工作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核、培训、管理、考核。依法查处全市水利工程、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领域等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拟订市级招商引资的计划、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招商引资交易活动等工作。
1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市直国有资产运营、产权交易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发生产权变动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全市国有资产运营、产权交易、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发生产权变动等领域招标投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13.市能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能源领域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受理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全市能源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14.市司法局。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共资源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等工作。
15.市农牧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粮油、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业防灾减灾、种子基地建设和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农田水利建设等招标投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审定、培训、管理、考核。负责相应业务领域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依法受理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16.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林业产业、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防火、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等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审定、培训、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加强对相关领域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依法查处全市林业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将企业公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18.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等工作。
1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及评标专家的审定、培训、管理、考核。依法受理相应业务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依法查处全市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卫生、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及评标专家的审定、培训、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加强对相应业务领域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依法查处全市公共卫生、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21.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等工作。
22.市政务服务局。负责组织市本级 “互联网+政务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对接等工作。
23.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数据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组织开展公共资源数据的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工作。负责推进落实各旗区、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负责统筹各旗区、各部门数据资源共享需求,指导编制公共资源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组织制定数据资源管理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24.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受采购人委托的分散采购项目,负责财政部门委托开展“电子卖场”及定点采购供应商征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秩序,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做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设等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受委托的召集人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三)联席会议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或联合行文发布实施,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作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要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
(四)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