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效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自2026年3月31日起,我市严格落实《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5〕2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措施。
一、扩大参保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选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与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一致。
二、优化费用保障,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1.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不设待遇等待期,封顶线与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2.参加基本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封顶线与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3.产前检查项目需符合自治区《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推荐目录外、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项目,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三、明确津贴申领条件,保障女职工权益
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期98天,剖宫产、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期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期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