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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4/07 7.8k 阅读 118 点赞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区、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效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5〕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同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与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一致。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不设待遇等待期,封顶线与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其中,产前检查项目需符合自治区《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详见内医保发〔2025〕22号文件附件)。推荐目录外、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三、参加基本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封顶线与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其中,产前检查项目需符合自治区《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详见内医保发〔2025〕22号附件)。推荐目录外、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政策保障。
  四、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五、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1日起执行。请各旗区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6年3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